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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发明专利审核时间压缩

10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司法层面阐述加强知识产权的措施。在此之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相继发布,对中国未来的知识产权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基调都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法院的《意见》在内涵与上述两个文件相得益彰,都是强调保护知识产权。

但是《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完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制“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依法支持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特别是“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的提法很快引起媒体关注。
这里提及的“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到底是什么?什么情况可以被界定为“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这是很多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从这份文件中我们能够看到的是“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制度、阻碍创新,是不法行为。
笔者进行了一番查询,从以前的官方文件中很难找到这两个词,但是“专利海盗”和“专利陷阱”是学术论文中经常出现。

“专利海盗”的定义比较明确,基本上绝大多数论文都直接等同于“专利蟑螂”、“专利流氓”,不少都标上英文(Patent Troll)。但在实践中,有很多高校、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他们的不从事实际生产,利用专利起诉企业赚取赔偿金或许可费。这在国际上很普遍,在中国也存在。在中国的法律中这并不属于“不法”行为,显然也不算“专利海盗”。所以“专利海盗”不能与“非专利实体”划等号。
 
“专利海盗”至少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制度、阻碍创新。
 
如果专利权人是高校、研究机构、甚至个人,专利成果属于自己的原创,利用专利起诉存在侵权的企业,索取许可费或赔偿金,这显然不属于“专利海盗”,因为既没有滥用知识产权制度,更不存在阻碍创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至于“专利陷阱”,从学者的论文情况来看,定义相对不明确。在专利实践中,“专利陷阱”常常被当成褒义词来看,专利权人是因为自己布置了专利陷阱而沾沾自喜。企业在制定专利战略也通常会说准备布置一些专利陷阱捕捉竞争对手。

专利陷阱甚至直接写到很多企业的专利战略中,目的在于提前布局与竞争对手产品密切相关的专利,等到竞争对手用到类似方案的时候就可以起诉阻拦。实际上这是一种常用的专利策略,算不算专利陷阱?
 
我们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一直都担心知识产权制度被滥用。特别是担心像美国那样,NPE到处惹事,企业不堪重负。这也是有道理的,因为中国企业在海外被NPE或专利战略灵活的企业整得非常惨,特别是在美国,很多企业因此不得不放弃美国的市场。后来发现欧洲的市场也不容易,知识产权问题不厌其烦,因为随时一个专利就可能让自己停摆,有时候这个专利可能来自很小的机构,防不胜防,感到很冤枉。所以很多企业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伤疤。这是人之常情。的确,在美国日益猖獗的NPE确有规范的必要,美国内部也在争议不断。

在谈到科技创新的事情,欧美更强调个人的力量,重视个体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贡献,美国的专利法历史上长期坚持只能个人作为最初专利申请人然后转让给企业也是这个原因。甚至不少学者直接认为只有个人和小机构才能做出真正的创新,比如举出例子,杰出的科技公司都是起源于个人或小团队,一旦公司变大,创新的资源主要来源收购小团队和小企业。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等等企业都是这样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如果不强调保护个人或小企业的创新,科技创新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比如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苹果、谷歌这些企业根本起不来,因为他们的成果很容易被大企业复制。

 
所以每次讨论规避NPE的时候,最大的反对理由就是保护个体和小企业的利益。在他们的眼中是,个人和小企业与大企业在资源、人力上无法相提并论,但只要他们有创新的点子,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无论是自己创业还是兜售这些点子,最终都能获得成功。创新和知识产权成为科技创新企业的根本,即使大企业有再多的资源,没有知识产权也做不起来,只能另起炉灶或者高价收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
 
相比较而言,东方文化对创新的理解,更强调集体的力量,不太相信单独一个个人能够做出惊天动地的科技创新,即使有突出贡献,也需要集体的资源支持,看重科技创新背后的力量。如果一个个人想依靠一件发明获得巨额利益,特别是在没有实现的情况下,这是难以相信的。
 
所以法律的产生不但与现实利益相关,也有其文化基础。这涉及到我们到底如何理解科技创新,理解个体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当然,也有可能大家的担心是多余,《意见》并没有明确提出限制NPE,而且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制度、阻碍创新的非法行为,我们都在等待详细的解释。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三五”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顶层设计,部署推动一系列改革,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建立健全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五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稳步提高,国内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从“十二五”末的6.3件增加到15.8件,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数量位居世界前列,质量稳步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持续提高,交易运营更加活跃,转移转化水平不断提升,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11.6%,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7.39%。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保护能力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提高到80.05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的知识产权合作扎实推进,形成“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局面。总的看,“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事业实现了大发展、大跨越、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有效支撑了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当前,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还面临不少问题和短板,主要表现为: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不足,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够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不够充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不足,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等。“十四五”时期,做好知识产权工作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坚持强化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工作,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保护能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开放合作。推动知识产权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多边合作,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


坚持系统协同。树立系统观念,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系统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实施,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更多涌现,有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运用取得新成效。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流转更加顺畅,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和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步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服务达到新水平。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保护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序发展,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取得新突破。我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知识产权国际协调更加有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实现新进展,海外知识产权获权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完善与国防建设相衔接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研究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特别程序法律制度。适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及时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完善开源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立跨部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信息共享制度。制定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体育赛事节目、综艺节目、网络直播等领域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善红色经典等优秀舞台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措施。完善服装设计等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健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完善中医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和保护机制。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制度。(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制定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反垄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研究建立针对进口贸易的知识产权境内保护制度。完善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完善专门法院设置。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与审判机制、检察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开展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简易程序试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确权、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公证存证等环节的信息沟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形成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准确适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移送刑事司法标准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范刑罚适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培养和选拔,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制度建设。建立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规范,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净化消费市场。(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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