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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开始于1992年。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或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国十几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应试人员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2020年11月14日、15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1]

内容包括: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

考试包括专利法律知识(总分为150分)、相关法律知识(总分为100分)和专利代理实务(总分为150分)三门考试科目。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撰写方式。

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 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3. 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 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或者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高等院校在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满一年的以及高等院校在读博士研究生,视为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

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当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证明是理工科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证书)

4. 工作证明原件(硕士及以上理工科学历不需要工作证明)

5. 本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6. 考试报名费

报考人员可在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报名表

可从事业务


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从事以下业务:

(1)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

(2)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

(3)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

(4)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

(5)办理年费缴纳及专利维护、维权等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

(6)其他有关专利事务[2]

查验资料


1. 查验时间

北京考点:2012年6月11日至7月6日;

其他考点:2012年6月11日至6月29日。

2. 查验方式

报名人员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选考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查验地点接受查验。

查验材料

1. 首次报名人员

对于2012年首次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学历或者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工作证明原件。

2. 再次报名人员

对于2009年至2011年曾经参加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委托他人进行查验

报名人员委托他人进行查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报名人员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考试录取


自1992年《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实施到200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了7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于2005年提出《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将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为每年举办一次并固定举办考试的时间,将原来实行的四个科目的考试改为三个科目的考试,并对三个科目的名称和内容调整为中国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实务。

为适应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5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于2009年进行了第二次考试制度改革。现行的考试办法是采用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总和(称为“法律知识”部分)确定一个分数线、专利代理实务(称为“代理实务”部分)单独确定一个分数线,双合格分数线择优通过的录取方式。每年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分别确定法律知识部分和代理实务部分的合格分数线。

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当年的合格分数线,则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该部分考试合格成绩单,成绩合格的记录自当年起三年内有效。应试人员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的考试。如果应试人员在三年内未能通过两部分的考试,则再次参加考试的,重新起算合格成绩记录周期。

实施办法

专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

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实行时间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鉴于专利代理在专利制度正常运转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并从资格证的获得、执业证的颁发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更是为了提升从事专利代理事务的专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荣誉感。并且参考了国内其他需经行政许可才能执业的专业人员的称谓,如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专利代理执业人员称谓,才做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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